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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投资大陆切忌化整为零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5-24 09:32:43 阅读: 来源:异径管厂家

台商投资大陆,切忌“化整为零”!

2002年,台湾某公司经过在大陆的长期考察,决定投资上亿美元在中西部某地建设水泥企业。该公司已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企业的前期筹备工作。厂房设计、矿藏勘探等均已完成,并就土地使用权的购买,水、电、码头等配套设施和当地政府进行了谈判.草签了相关协议。当地政府为了吸引台商投资,在各方面给予了台湾公司及其投资企业诸多优惠政策。为了使水泥项目尽快上马,当地政府以投资效率问题为由,建议台湾公司将投资企业“化整为零”,并办理了数个营业执照。  台湾公司为确保该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,就该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向大陆有关机构进行了法律咨询。经该机构了解投资过程,查阅法律法规,并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后,认为当地政府的行为属越权审批行为.违反了相关投资政策及法律法规。如果台湾公司以”化整为零”方式贸然投资,必然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,其违法的投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,还将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罚。故该机构建议台湾公司立即停止投资行为,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正常途径报批,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开始项目的运作,以避免巨额经济损失。  法律与政策须同等关注 目前大陆指导外商投资的法律文件主要有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》(2002年4月1日起施行)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及其《附件》(2002年4月1日起施行)、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(2000年6月16日起施行)。(注: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,比照以上3个法律文件执行。)台湾公司投资大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详细了解以上3个法律文件,但仅了解以上3个法律文件还是不够的。  在上面的投资案例中,台湾公司投资的水泥项目是完全符合大陆产业投资政策,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。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: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(限于中西部地区)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。该项目也属于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中规定的投资项目,故该项目可享受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项目优惠政策。在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》中,该项目所在的省也将水泥产业列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。  对于水泥工业,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建材局确立了“控制总量、调整结构”的产业政策。为防止建材类特别是水泥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,原国家经贸委在《关于2002年建材行业总量控制、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》中再次明确提出”水泥工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,禁止新建、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”。故该投资项目不在禁止之列。  根据该项目所在省原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,外商在开发利用煤炭、铜、铁、磷、硫、明矾、水泥,建材工业进行深度加工将受到鼓励和优惠。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设备、利用现有厂房、土地、基础设施,改造现有生产企业,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也将受到鼓励和优惠。  从上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看,该水泥项目完全符合大陆相关投资政策.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。但是,水泥工业生产涉及国家总体平衡问题,需由国家统一调控。因目前水泥工业“上大改小”政策在地方上并未得到实际落实,“小水泥”仍大量存在,导致大陆水泥工业处于饱和状态,故该项目在“综合平衡”时能否获得批准还是未知数。因此台湾公司在投资大陆前,应对大陆的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后,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。  了解审批程序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政府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,各省、市、自治区、计划单列市有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,地方政府可在此权限内自行审批设立非限制性项目;限制类及限额以上的项目,由商务部审批。根据上述规定,台湾公司在大陆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.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,均由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商务厅授权的下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商务局等审批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项目所在省的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,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,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,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。投资总额1000至3000万美元的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(企业增资审批手续同新设企业审批手续)。台湾公司投资的水泥项目投资总额已超过3000万美元,应报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,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。  在投资案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得到书面同意后,即可向地方商务部门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、正式申请书、合同、章程等,申请颁发批准证书。依省商务厅相关规定,省商务厅有权审批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及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;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允许外商投资项目、限制外商投资项目,须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(企业增资审批手续同新设企业审批手续)。故台湾公司投资的水泥项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审批。  “化整为零”投资方式属违法行为  水泥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,为吸引台湾公司在其辖区内投资,以考虑投资效率为由,建议台湾公司将水泥项目“化整为零”,分拆成数个企业报批。以便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即可,而无需上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批,并为台湾公司所投资企业办理了数个营业执照。地方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属越权审批,违反了大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。关于越权审批问题,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》1995年国务院又下发了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》,其规定:不得将限上项目“化整为零”审批,对限额以下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审批和综合平衡工作,并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备案。故台湾公司根据地方政府建议以“化整为零”方式投资,违反了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。  为了加强审批外商投资行为的管理,中央政府曾对“化整为零”的投资方式依法进行过严厉查处。1994年9月.南京轮胎厂与韩国锦湖集团合资成立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,建设年产300万套子午线轮胎项目,总投资11911.7万美元。南京市有关部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,从1994年9月至1995年10月,以增资扩股形式,化整为零,分4次批复了该项目。由于该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,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之后,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。取消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应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,该企业有关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合资企业免征关税的政策,需补征税款5000万元;主要生产原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无法得到解决,每年增加生产成本3000万元。同时,国务院对南京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。  因此,以”化整为零”的方式投资存在重大的政策及法律风险。这意味着此类投资行为如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查处,必将涉及到地方政府对台商的各种优惠政策承诺是否有效,承诺利益能否兑现等问题;地方政府及台商在此投资行为中过错责任分担问题;而因此引发的诉讼或仲裁,将对台商的投资及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。即使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查处,”化整为零”的投资运作模式将来还可能涉及到银行贷款、企业经营业务的分立与合作、税收、企业的营运成本增加等诸多问题。  建议和忠告1、台湾公司在投资大陆前,应详细了解祖国大陆的相关投资政策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。在上述案例中,台湾公司只知水泥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属于鼓励类,但不知还有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。目前两岸均有许多为台商投资大陆服务的法律和投资咨询服务机构,台湾公司应向这些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,以免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2,慎重对待地方政府的承诺。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,目前各地方政府均积极招商引资。为吸引更多外商到本地投资,有些地方政府采用了一些规避中央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方式。如给予越出中央规定的更多的优惠政策,为投资者提供更“方便。快捷”的服务。包括“化整为零”的投资方式等等。从表面或短期效果来看,大量的“优惠政策”及“周到的服务”使投资者感到得到了实惠。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,投资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,地方政府的承诺也将无法兑现,受到实际损失的还是投资者。  3、依法投资、依法经营是台湾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。目前,祖国大陆通过不断加强法制建设,已基本上形成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依法治国,依法行政,依法办事等法制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。台湾投资者应对祖国大陆的法制建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,误认为祖国大陆不是法制社会的观念应当转变。故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只要是依法投资,依法经营,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法律保护。 如果台湾公司以“化整为零”方式贸然投资,将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,其违法的投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,还将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罚。  从上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看,该水泥项目是完全符合大陆相关投资政策,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。但是,……省商务厅有权审批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及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;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允许外商投资项目、限制外商投资项目,须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(企业增资审批手续同新设企业审批手续)。  “化整为零”的投资运作模式将来还可能涉及到银行贷款、企业经营业务的分力和合作、税收、企业的营运成本增加等诸多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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